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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社[2007]33号
省邮政局,各市、县(市)文化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南京图书馆: 现将《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与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工程开展合作共建的通知》(文社图发[2007]3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督促文化共享工程市、县,支中心及乡、村基层服务点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和支中心馆藏数字化资源,积极为当地群众开展公益性社会服务。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好对文化共享工程支中心、基层服务点的互联网优先接入、优惠资费和优质服务,努力提高信息技术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应用程度,不断推进两个工程的共建共享和深入实施。
附件:《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与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工程开展合作共建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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