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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社[2007]32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南京图书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意见》和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要求,不断提高全省文化共享工程各级支中心、基层服务点建设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十五”以来由文化部门自建的原共享工程基层网点进行全面梳理和重新登记,并对《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基层网点管理”的若干条款作相应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新时期一项重要的文化创新工程,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和业务窗口,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转租或变相承包等经营性行为。各地可以通过建立荣誉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无偿赞助和捐助文化共享工程支中心及基层服务点建设。 2、原设在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内的文化共享工程基层网点,今后统一更名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其他原基层网点,今后统一更名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各市、县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点必须具备网络信息查询和多媒体资源播放两个基本服务功能。基层服务点原则上应与市或县支中心建立“虚拟专用网”(VPN技术)专线连接,共享市、县支中心拥有的数字化多媒体资源及互联网信息资源;同时利用投影仪或大屏幕数字电视机积极组织群众收听、收看文化共享工程音、视频节目。 3、文化共享工程市、县支中心要通过完善设施设备、健全管理体制、增强技术力量,逐步具备数字资源的存储能力、传输能力和服务能力。各级支中心年专项运行经费不少于2万元;电子阅览室电脑终端一般不超过20台,资源播放室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实行公益性免费或优惠服务,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0小时,集体播放活动不少于5次;业务档案齐全。要加强上网场所建设与管理,为城乡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和青少年提供公益性网络信息服务和绿色上网空间;同时承担对基层服务点的监督指导、技术维护、资源更新、人员培训及绩效考核等职责。各地要参考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制定的《文化共享工程支中心系统配置参考标准》(见附件一),研究制定建设计划,并由省辖市文化局统一汇总后于11月底前报省文化厅。 4、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应具有信息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多种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实行公益性免费或优惠服务,年专项运行经费不少于5千元。基层服务点用于网络信息查询的电脑终端一般不超过5台,硬盘存储总量不小于200GB;资源播放室面积一般不小于30平方米,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0小时,集体播放活动不少于3次;业务档案完整。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基层服务点的布局调整和相关整改工作,在经检查验收并重新登记后,积极向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文化服务。 5、请各市、县抓紧时间做好原基层网点的梳理和整改工作,尽快建立各支中心与重新登记的基层服务点之间“虚拟专用网”(VPN技术)的专线连接。原设在市级文化单位、城市区及街道内的基层服务点可以直接与市支中心(图书馆)建立专线连接;原设在县级文化单位、乡镇的基层服务点直接与县支中心(图书馆)建立专线连接。 6、原设在市级单位内的基层网点,由各市文化局组织检查验收并重新登记;其他原基层网点由相关县(市、区)文化局组织检查验收并重新登记,报市文化局备案。各地完成整改并重新登记后,由省辖市文化局将《全省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登记表》(见附件二)统一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用电子邮件报省文化厅。联系人:陆忠海,电话(传真):025-84699891,电子信箱:jswht84699893@yahoo.com.cn 。 7、省文化厅、文化共享工程省级分中心将于12月中旬起,对重新登记的基层服务点进行审核和抽查,并按照文化部统一标准更换标牌。 8、对于达不到建设规范或不能正常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原基层网点,省文化厅将予以摘牌处理,取消服务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共享工程支中心系统配置参考标准》 2、《全省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登记表》
江苏省文化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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